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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落地,即期收入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08-2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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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开始实施。十年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终于来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昨天已印发。
《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认为,职业年金的推出,使基础的养老保障空间和层次加大了,保障力度也加强了。这一次的机关事业单位有这样一个职业年金制度是原来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如果说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那么职业年金就是第二支柱。我们知道,单一支柱可能存在责任过于集中、单一化等弊端,导致养老保险政策调整起来还有难度,这一次增加第二支柱,也就是说把这个养老保障和层次加大了,保障的程度也会得到加强。
张连起指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不是一个福利,而是一种递延性质的激励模式,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一种长期契约,它提供的是一种更大程度、保障程度更高的养老金计划。
《办法》推出之后,我国的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问题可以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大家关心的是,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构成来看,如何缴费,缴费基数是多少?更具体地说,职业年金制度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期收入和养老保障程度发生了哪些变化?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对此进行解读。
经济之声:首先,职业年金是什么?职业年金和我们现在的养老保险之间是什么关系?
张车伟:职业年金是一种普通性的养老保险,就是说城镇职工的前一段并轨养老保险,我们叫基本养老保险,这个年金是那个养老保险更基本更基础的。职业年金这样一个保险,是在那个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补充性的养老保险,这两种保险制合在一起,对一个人退休以后的生活起到一个保障作用。
经济之声:能理解为是多领了一份工资吗?
张车伟:不应该理解为多领了一块工资,这一部分养老保险是你在职的时候,不能领到手的,它是对退休生活的一种保障。
经济之声:我们讨论几个细节问题。第一,职业年金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文件里说的是“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在是2015年4月了,是不是要从单位和职工的工资里追缴?
张车伟:应该是这样的,因为这个职业年金的实施是从2014年10月1日,那么就意味着这样一个保险制度开始实施了,对于之前的这几个月,应该是从相应的已经发的工资里面扣。
经济之声:第二个细节,有关基数,我们看到目前给的文件里的说法是,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4%,这个工资总额,包不包含绩效?因为有的工资是两张工资条。
张车伟:工资在我们国家的确有点复杂,各个单位领的工资项目也是五花八门的。职业年金的工资计税基数的计算和城镇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工资计税基数的计算应该是一样的。它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个是基础工资,一个是工龄工资,还有一个就是绩效工资,大概就是这些基本的方面。如果一个单位额外花了一些奖金补贴,应该不包括在这个范围之内。
经济之声:缴纳职业年金是在税前缴纳还是在税后缴纳?
张车伟:这个应该是在税前缴纳,就是说实际上这样一个保险制度暗含一种税收递延型机制,也就是在我工作的时候,我先把钱放到养老保险当中,到退休以后再领。再领这个养老保险的时候,如果收入超过了扣税的基本线,再去补交这一部分税。
经济之声:我们再来看一下,对普通事业单位的员工的影响,比如有老人、有中人、有新人。就拿临近退休的人来说,他要缴纳多少时间的钱,他能获得多少收益呢?
张车伟:从中人、老人和新人来看的话,老人和新人都是有比较明确的政策,都比较简单。对于中人来讲,有的人快退休了,对于这部分人怎么来处理?实际上办法当中也有一些规定,在你缴纳之前的这部分工作时间应该视同缴费年限,就是说以一种虚拟的办法来计算你应该得到的养老金是多少,你领的养老金多少,最后也不会比你正常缴纳的要少,因为这里面还有一个具体的办法,如果你比它少的话,国家应该给你补齐。
经济之声:这个补齐的钱从哪来?毕竟我们基本养老金人们经常会谈到有一些缺口,眼下如果有一些老人已经退休,或者即将退休,这一笔职业年金的费用从哪来?
张车伟:现在来看,职业年金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大部分机关事业的钱都是从财政来,还有一部分有可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于这些从财政来的钱比较容易解决,对于这些自收自支这样一些钱筹资的办法,现在我也不是特别清楚怎么处理,但是我想这个量不是特别大。
经济之声:从大的层面来看,我们养老金的帐户和目前的职业年金帐户二者会不会合二为一?
张车伟:从现在开看,职业年金的这个帐户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帐户完全是两个制度,它们两个不会混在一起,而且职业年金的设计比较清楚,无论是单位缴费还是个人缴费,都计入个人帐户里面,这个是比较清楚的。实际上这个钱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属于个人的钱。进入到这个帐户的钱,是一个积累的过程,所以它怎么投资运营,这个制度当中说的也比较清楚,比如你怎么能够进入到资本市场,怎么保证它的收益,也做到明确的规定。
经济之声:也就是说它可以进入资本市场,支持经济的发展,同时获得相应的收益。相应的风险怎么防范呢?
张车伟:这个也有一些规定,进入资本市场以后,投资的领域会有所限制,比如国家的债券,政府一些工程的债券等低风险投资的项目。不应该进入一些高风险的领域,这个是有所限制的。
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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