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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动态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04-25 13:58
职权名称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D11002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行政主体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强制执行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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