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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人工成本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08-2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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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薪酬成本管理
第一节 薪酬成本及薪酬预算
薪酬成本管理是由薪酬预算、薪酬支付、薪酬调整组成的循环。薪酬预算是组织在薪酬管理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人工成本开支方面的权衡和取舍。因此,详细分析成本构成以及成本变化趋势,是企业进行薪酬预算的首要工作。
一、人工成本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组织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使用劳动力而支付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总和就是企业的人工成本。直接费用包括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费用,间接费用包括员工招聘、员工培养等有关费用以及职工福利费用、员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工会经费和其他人工成本支出等方面的费用。
(一)员工工资总额
员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形式的收入。(二)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用是为了解决员工生、老、病、死、伤残、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问题,企业和员工法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目前,普遍实施的社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
1. 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数额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根据员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均税前收入确定(各地方规定了最高、最低限额),不同区域各项保险缴纳比例稍有不同,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例如,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为: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单位缴纳),缴费基数×8%(个人缴纳);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10%(单位缴纳),缴费基数×2%+3元(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1.5%(单位缴纳),缴费基数×0.5%(个人缴纳);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0.5%~1%)(根据单位经营项目而定,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0.8%(限北京市户口,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也可享受,单位缴纳)。
上海市社会保险缴纳标准为(市政府2004年29号令、市政府2004年33号令、沪府办发(2004)45号):
(1)城镇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12%;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本市农村户籍人员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纳。
(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浮动费率分为5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险费用在人工成本中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公司缴纳的部分大约占工资总额的30%以上,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占绝大部分。
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三)其他人工成本
1. 职工福利费用
职工福利费用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所补贴以及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2. 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员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3. 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用是指企业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如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费用。
4. 职工住房费用
职工住房费用是指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而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提供住房补贴、职工宿舍维护费用等。
5. 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为工会活动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最新税法,纳税人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全额扣除的(当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背景下,某些科目的设置已经没有意义。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分类在某种程度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其中第(二)、(三)款如下: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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