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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动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1-04-25 13:56
权名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B1103100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发〔2014〕122号)
申请对象 用人单位
行使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方式   网上申报与现场报送材料相结合
受理地点 1、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层大厅
2、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二层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3、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4、顺义区仓上街16号   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义区人力社保局三层东大厅
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
申报材料  请点击 http://www.bjrbj.gov.cn/wzzx/work_570/n_work/查阅
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优秀杰出人才(A类)
外国优秀杰出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优秀杰出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优秀杰出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审查标准    (一)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批准形式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是否收费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外国优秀杰出人才(A类)5个工作日;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 1、《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证件标注的有效期限为准
备注 延期、变更、补办、注销的办理请点击http://www.bjrbj.gov.cn/wzzx/work_570/n_work/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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