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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案例

8.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外协队、民技工、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七部分 安全生产部部分


一、水木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外协队、民技工、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查内容
1、日常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标志设置;作业人员“三违”现象及劳保着装情况;大型机械设备、易燃易爆场所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用电线路布置等;
2、综合性检查。安全管理网络、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劳务组织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设备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3、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重点检查雨季、夏季、冬季施工安全措施,防汛、防火、防爆、防暑、防雷、防冻、防滑等方面的预防措施;
4、专项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炸药库、油库、仓库、生活区、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防火情况;用电线路;爆破器材、火工材料的安全管理等;
2)劳务组织安全检查。项目部所使用的劳务组织相关资料的收集、资质审查、评审、合同签订情况、安全管理网络、安全员配备、安全教育及使用情况等;
3)设备检查。设备操作人员的定人定机定岗情况及持证情况;机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设备的安全性能、维修及保养情况;报废设备超期使用情况;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检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按各自的检查职责检查现场(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牵头部门将检查结果汇总整理,对存在的问题以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检查通报的形式下发,规定整改期限,并及时对整改结果组织进行验证。
第三十八条  若因检查人员失职,检查不到位,刚检查过的单位(部位)发生生产性事故的,要追究检查者责任,按事故处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实行隐患立案、整改、验证、销案制度,根据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通报)要求,由责任单位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特大隐患,要制定专门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将整改(监控)结果上报。
第四十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整改职责,若因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生产性事故发生,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按事故处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外协队、民技工、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要对本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作业层的安全生产实施直接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因工程需要招用外协队时,必须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施工能力、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等,了解外协队的技术状况、设备能力及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按公司相关要求的内容组织进行评审,在合格劳务组织中选择。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与外协队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对双方的安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项目部在安全管理上要将外协队纳入作业队统一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发现外协队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规施工的,安全部门有权纠正直至停工整顿。
第四十四条  在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可以向外协队收取一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完工后根据其安全生产情况退还或扣除。
第四十五条  项目部应督促外协队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责任人,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将外协队安全员名单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工程开工(部位施工)前,项目部要对外协队现场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凡有外协队施工的部位,要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带班。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外协队召开安全会议,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并督促其自行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保证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令能及时传达到每个民技工。
第四十八条  外协队要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要建立外协队人员名册,掌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对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现场施工的民技工,项目部有权责令其退场。在外协队人员变化时及时更新人员名册,并将外协队人员名册报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人力资源部、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条  外协队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外协队在聘用民技工时,要及时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并遵循“先教育后上岗”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外协队安全管理办法,对外协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奖罚兑现。外协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的情况应作为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项目部对其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民技工、短期合同工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经验,严禁民技工、短期合同工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十三条  民技工、短期合同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民技工、短期合同工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民技工、短期合同工发生生产性事故,项目部必须按生产性事故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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