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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处理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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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七部分 安全生产部部分
一、水木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处理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发生生产性伤亡事故(包括职工、民技工、短期合同工等)要在12小时内(重伤及以上事故要在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将事故快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死亡事故还需同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事故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位)、事故简要经过、伤者姓名、工种、年龄、伤害程度等。
第五十八条 发生生产性伤亡事故(包括职工、民技工、短期合同工等)要填写《伤亡事故基本情况卡片》(不得漏项),随当月报表一同上报(未遂事故要上报事情经过)。
第五十九条 轻伤事故要在一个月内结案,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个月内需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一个月内上报完整的事故资料,包括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现场勘察记录、照片、旁证材料、询问笔录、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伤情诊断书、《伤亡事故基本情况卡片》、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死亡事故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纠正、预防措施及落实情况的证据等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交通事故待交警部门裁决结案后,应将《交通事故裁决书》、《责任认定书》原件一同上报。
第六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事故发生后,单位安全负责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照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发生重大伤亡和死亡事故时要会同当地劳动部门一同调查)。
2、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1)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处理,报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2)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重伤以上事故由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参照工伤事故进行。
4、其他各类事故,根据事故类别、等级或人身伤害程度,分别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公司、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而确定事故的责任单位、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研发成果,版权归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复制、转载使用请注明来自水木知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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