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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财务会计稽核管理制度——内部稽核机构人员及权限与范围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三部分 财务部部分


三、水木知行财务会计稽核管理制度——内部稽核工作程序

第四章  内部稽核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稽核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和具体情况,按期拟定稽核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做好稽核有关准备工作,制定稽核工作方案,并应当在实施稽核X日前、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稽核通知书。稽核通知的内容包括:稽核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稽核人员名单,对被稽核单位配合稽核工作的要求。分段被稽核单位应按稽核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稽核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稽核人员通过稽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阅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稽核,并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稽核完毕,对稽核工作底稿进行归集、整理,根据稽核结果,提出稽核报告,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被稽核单位在X日之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
审计主管对被稽核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稽核报告做相应的修改。
(五)审计主管根据稽核报告拟定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决定,连同稽核报告和被稽核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财务部长及总经理审批。
(六)经批准的稽核决定和稽核意见书送达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必须执行稽核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汇报执行结果和采纳稽核意见、建议的情况。
(七)稽核事项结束后,检查执行稽核决定和采纳稽核意见的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稽核。
(八)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意见和稽核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稽核决定书或稽核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稽核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诉,该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申诉X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报财务部长及总经理。
第十二条  内部稽核机构对办法的稽核事项,建立稽核档案,加强稽核档案管理。
五  附则
第十三条  对稽核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内部稽核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公司资产有功人员,公司领导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内部稽核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各部门、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阻挠稽核人员行使职权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打击、报复内部稽核人员或检举人;
拒绝执行稽核决定和稽核意见。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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