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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票管理制度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08-27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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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三部分 财务部部分
四、水木知行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及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和境内其他经营单位。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
第三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公司使用的各类发票由财务部在税务局统一领购。
公司所属各单位需根据经营业务范围,领购发票。具体为:先由使用发票的单位提出购买发票申请,并载明单位名称、所属行业、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经理及经办人印章后财务部对购票申请审核批准,方可领购。
购票方式为交旧领新。
第三章 发票的开具
第四条 发票必须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项目填写齐全,内容正确无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严禁填写大头小尾发票和阴阳票,作废发票(包括填开后购货方不索取而作废发票)注明“填误作废”字样并全部联次完整保存。
第五条 不得虚购经营业务,虚开发票,不得填开票物不实的发票。
第六条 发票只限本单位填开,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也不得借用他人发票填开。
第七条 不得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取得发票,不得将空白发票携带运输或邮寄到境外、省外填开。
第八条 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填开,必须指定专人填开,并逐笔登记《增值税销项发票填开明细登记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货折让,需填开红字发票的,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
第九条 填开发票必须到财务部加盖销货栏戳记和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 第十销项发票填开金额必须按规定作“销售”的帐务处理,如实申报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联,依顺序及时交由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财务部统一缴销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由公司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机关规定每两个月同样交由财务部缴销至税务局。
第四章 发票的取得和报销
第十二条 要把好普通发票的报销关,对取得不合法发票、票物不实的发票及“白条”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把好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关,认真甑别其真伪,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是合法的发票。
第五章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在对各分公司发票使用税务检查中,查处的违反发票法规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罚则”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研发成果,版权归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复制、转载使用请注明来自水木知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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