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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个人借贷管理办法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08-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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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三部分 财务部部分
八、水木知行个人借贷管理办法个人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暂借款的申请,给付和催收进行有效管理,从而确保暂借款的申请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暂借款能够及时得到清偿以及离职人员的借款能够安全归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公司的个人借款。
第三条 公司不对员工提供长期借款。但对于短期的外埠出差费用,或其他可以预期将以现金支付的大额支出,员工可向公司申请个人暂借款。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根据不同的权限对个人暂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同时,财务部在进行资金给付时,还需要对申请是否经过审批,申请人是否有未结清款项以及是否超过申请人所在部门当月资金使用计划等进行审核。
第五条 员工暂借应在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全部归还。未能归还的,公司从借款之日的下月起从工资中扣除未能及时归还的部份。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六条 个人借款申请
1、员工在借款时应对预计将发生的所有现金付款进行合理和具体的估计,借款预支金额应限于这个估计值之内。在可能的情况下,员工应在提款预期发生日前至少X天前提出借款申请,对于金额特别大的暂借款,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2、员工在借款时,应先填制《个人借款申请单》,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3、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需要对《个人借款申请单》的要素进行审批,若超过其审批权限则需报经总经理核准并签字。个人借款申请单的审核并签字批准权限如下所示:
(1)金额小于X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2)金额大于X元,由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经理签字同意。
第七条 个人借款给付、归还或报销
1、员工持经审核签字同意后的《个人借款申请单》到财务部出纳处给付,取得现金或支票。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纳可拒绝付款:
(1)借款申请没有经过适当地审批;
(2)借款申请人于借款时未结清以前借款;
(3)借款申请人所在部门当月资金支付计划限额已突破。
2、财务部出纳员根据经审批的《个人借款申请单》记入“其他应收款-员工暂借款”科目中。
3、财务部管理会计应于每月对个人借款进行清查,若发现大额逾期未偿还的个人借款应及时通知该员工及其部门负责人,公司将从该申请人从借款日后第三个月的工资中扣除未归还部份。
4、借款申请人于支出发生后,及时填写相关的费用报销单办理相关费用的报销手续。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财务部管理会计对各业务人员的相关费用报销单及其所附的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和数据计算正确性进行审核无误后,计入相关的费用科目并定期(每周或每月)发放至该员工的工资卡中。
5、对于申请离/辞职的员工,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人事部在办理其离/辞职手续前应及时通知财务部检查该员工借款是否结零。若未结零应及时要求该员工办理还款手续或扣减其工资;若已结零则由财务部相关核算人员签字确认并经财务部长审核。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修改。
第十条 本办法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研发成果,版权归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复制、转载使用请注明来自水木知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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