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管理制度案例

6.3 施工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五部分 设备管理部部部分


三、水木知行施工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设备租赁的管理,通过租出提高经济效益及租入满足工程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施工设备的租入及租出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设备的对外出租
1、为扩大经营范围,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满足本公司生产需要的情况下,经设备管理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施工设备可以对外租赁,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外单位租赁公司施工机械由设备管理部统一协调,并办理有关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单独安排机械对外作业。
3、对外租赁机械由设备管理部按照市场价格对外收取机械使用费,并上缴财务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收取费用。
4、机械租赁费收入由财务部统一入帐。
5、外出工作人员必须端正服务态度,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完成指定任务并按规定时间返回,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严禁采取收受礼品和好处费的手段加班、加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6、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公司机械外出干私活,违者按违纪论处,并承担机械台班费。
7、外出工作车辆必须带齐本车有关证件,并由国家公安机关发放驾驶执照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四条 公司租用外单位机械
1、根据分管副总审批的由设备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及技术质量部协商拟订的设备配置计划或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设备需求计划,在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确无闲置设备时,由设备管理部提出租用申请,报分管副总审批。
2、由设备管理部或项目经理部(省外工程)负责办理有关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同及对外结算,项目经理部办理的租赁合同须报设备管理部审核备案。
3、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内部员工施工设备的租赁须事先到设备管理部登记申报,由设备管理部统一办理租赁相关手续,项目经理部无权办理此类租赁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修改。
第七条 本办法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研发成果,版权归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复制、转载使用请注明来自水木知行网站。

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篇:6.2 施工设备调配管理办法       下一篇:6.4 施工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