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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施工设备封存及启封管理办法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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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案例第五部分 设备管理部部部分
六、水木知行施工设备封存及启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设备封存及启用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对一个月以上不使用的机械设备可以封存,封存前必须填写施工机械设备封存申请单,报设备管理部审批后,办理封存手续。
第三条 封存的机械技术状况必须良好,经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设备管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封存。机械封存期间的折旧费与大修费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施工机械封存后,由本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将通往机体内的各管口用盖板或塞封闭,防止水和杂物落于机体内,露天存放的机械设备应做到上遮、下垫、防火、防潮。
第五条 封存机械每月应按规定进行一次保养或检查。内燃机械每月进行一次短时间发动运转,如封存时间较长而造成润滑油变质、失效或缺油时,应及时更换或添加。
第六条 蓄电池应从机上拆下,或将电源卡头解除,较长时间存放时应将电解液放出并清洗,实行放电状态干式保管。
第七条 封存的机械设备需使用时,应事先由使用单位填写施工机械设备启封申请单,报设备管理部批准后,才能启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封存的机械设备。
第八条 如果封存时间不足一个月,机械需启封使用时,应补交封存期间的机械折旧费、大修理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上管理制度是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研发成果,版权归水木知行所有,任何形式复制、转载使用请注明来自水木知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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