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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案例

8.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与奖惩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08-27 18:06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案例 

第七部分 安全生产部部分


一、水木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二条  事故主要责任者的确定
1、在事故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或拒不执行、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指令;
2)无视安全部门的报告,未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3)安全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管理混乱;
4)未认真吸取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在事故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1)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的人员上岗,由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2)施工中无安全措施,或未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盲目凑合施工,由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
3)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或漏项,由审批人、编制人负主要责任;
4)安全设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施工组织者负主要责任;
5)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安排检修、检验,机械设备带“病”运行或安全装置缺少,由主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6)劳动防护用品、施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7)安排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危险工作,由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8)因隐患未及时整改,由隐患整改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9)使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劳务组织,由劳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10)私招乱雇短期合同工,由单位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11)安全监督部门严重失职,由安全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12)以上情况,如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经向上级作了报告,而上级未作任何处置的,则由上级的决定者负主要责任。
3、在事故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定及安全交底的要求,违章作业;
3)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
4)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5)擅自拆除、毁坏,变换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6)无视安全人员和同事的劝告,冒险蛮干。
第六十三条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应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章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预防事故的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六十四条  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合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奖重罚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定期考核与奖惩兑现,对为安全生产作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按年初公司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结合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在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工作由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考核结果报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审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制度的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总裁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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